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。条款是否有效,直接决定争议由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处理。实践中,很多条款并非没有约定仲裁,而是约定得不够明确,导致双方在程序启动阶段就产生新的争议。
诉讼与仲裁只能选一个
既约定提交仲裁,又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,且没有明确先后或范围的,可能被认定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。若一方申请仲裁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,仲裁机构可能无法继续审理。条款设计时应明确排除法院诉讼,或明确仲裁与诉讼各自适用范围。
机构名称要能确定
只写“提交上海仲裁机构”“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”,而当地存在多家机构且无法确定具体机构的,可能被认定无效。建议使用机构登记的全称,并核对最新名称。约定外国仲裁机构时,还应确认该机构是否受理相关争议。
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定范围
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,以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,通常不能仲裁。劳动争议则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,不能按商事仲裁条款处理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限定在合同争议及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争议。
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
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,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。若作为格式条款提供,应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。仅将条款藏在附件或字号极小的文本中,发生争议时可能被主张未订入合同。
发现瑕疵后的处理
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,明确仲裁机构与仲裁事项。无法补充的,争议可能回到法院。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,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,而不是等到实体审理后再主张。
仲裁与诉讼的费用、保全与执行路径不同,可先用 诉讼费计算器 做初步比较,并参考 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,或了解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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